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健全学校教学基层组织和教学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激励保障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实施范围
学校每一个本科专业设置一名专业建设负责人。
二、专业建设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专业建设负责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
2.熟悉本专业情况,有清晰的专业建设与发展思路;
3.具有副教授(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含建设点)负责人必须具有教授职称。
三、专业建设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本科专业建设负责人属学术性、业务性工作岗位,接受专业隶属学院的直接领导,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学校关于专业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在学院领导下,具体负责拟定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在学院领导下,组织制订(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3.提出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的计划和建议,协助学院领导参与本专业教师的业务管理,指导本专业青年教师的业务培训,参与对教师的考核;
4.按照学校教学运行的规定和程序,检查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参与本专业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教学质量检查等;
5.组织开展本专业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组织各课程负责人拟定本专业课程建设规划,抓好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6.负责本专业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标准和计划制订,并督促实施;
7.负责牵头组织本专业教学评估工作,包括组织学生对本专业的满意度调查,开展相关的日常教学质量监控和专业评估等,做好本专业教学文档和资料的收集、积累和归档工作;
8.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加强专业调研,开展与其他高校同类专业的横向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本专业的办学水平,扩大社会影响;
9.对本专业专项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计划,接受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专业建设负责人的聘任及考核
1.本科专业建设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进行初选,可采用推荐和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然后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聘任,聘期3年,聘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离退休年龄不满一个任期的,原则上不再聘任。
2.本科专业建设负责人的工作考核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所在学院负责对本科专业建设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进行考评。
3.教务处通过召开本科专业建设负责人会议和专业建设研讨会对专业建设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五、工作量计算及津贴
专业建设负责人工作量按每年100当量学时计算(新专业上浮20%),各学院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