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徐州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 首页 > 教育教学 > 规章制度 > 正文 > 文章详情

徐州医科大学网络课程资源建设实施办法 (试行)

来源:急救与救援医学系 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4日 00:00点击:

为加快我校网络课程资源与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步伐,顺利实施网络互动教学,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全面启动网络课程资源建设工作。

一、基本要求

(一)建设目标

依托校园网和网络课程教学平台,用三年时间,分批建设80门网络精品课程资源和200门左右网络课程资源。网络课程资源必须保证能够正常开展网上学习、讨论、作业、辅导、答疑、测评、考试、评教等各个学习环节。

(二)建设内容

1.建设一批既可供学生自主学习,又可供教师辅助教学的网络课程资源,包括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课程整体设计、视频(音频)教学、实训项目、拓展知识、参考资源等,以满足资源共享的需要。

2.建设一批既能够满足网上练习需要,又能够用于校内课堂教学评价、诊断以及考试的试题库,为网络教学质量监控服务。

(三)建设要求

1.网络课程资源建设要符合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学水平以及提高教学效率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2.网络课程资源建设既要严格遵循课程教学标准,又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教学情况进行,要注意吸收最新的知识和技术,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

3.在技术上要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使用国家及行业标准,使用现今通用的技术手段,保证网络课程资源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必须能与学校指定的网络平台相挂接,并在资源使用上,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二、网络课程资源建设与验收

1.共同承担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可以“课程组”共同完成一门课程的网络课程资源建设。

2.学校将在每年年底对教师的网络课程资源建设进行合格验收。

3.资源丰富、使用率高的网络课程资源将推荐作为学校网络精品课程资源进行立项并建设。

三、网络精品课程资源建设立项与验收

(一)立项范围

1.凡列入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所有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均在立项建设范围内。

2.在组织网络课程建设时,要充分考虑课程在专业中的地位以及专业分布、教学示范效应等,要优先安排覆盖面、受益面广的课程。坚持不重复建设的原则。

3.今后,凡申报国家、省级精品课程必须先立项为校级网络精品课程资源。

(二)立项条件

1.网络课程资源建设负责人必须是申报课程的主讲教师,要具有本课程相近专业的学术背景和较高的教育技术水平。

2.参与网络课程资源建设的教师在3人以上(含建设负责人)

3.申报课程具有较好的前期建设基础。

(三)立项程序

1.网络课程资源建设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院(系)、部初审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提请学校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学校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聘请专家组进行审查,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建设。

3.学校批准建设的网络精品课程资源,其建设负责人应按照学校网络精品课程资源的内容与要求启动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电子教案及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初步完成后可申请入网试运行。

(四)评估验收

学校将根据相关评估验收标准,定期(一般为每年一次)组织网络精品课程建设的评估验收。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网络精品课程资源,学校给予半年的延长建设期。到期评估仍不合格,则终止建设。对验收合格的网络精品课程资源随时检查其运行状态,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师生网上交互程度、作业与答疑情况、课件及学习材料的更新情况等。对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课程,将对课程负责人予以告诫。告诫无效则取消网络精品课程资源建设资格。

四、组织与运行管理

1.学校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对网络课程资源建设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网络课程建设的政策制定和评估验收。

2.各课程组负责网络课程的日常管理。

3.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相关网络平台的日常维护、教师培训、技术支持和运行监控,并保证课程网站畅通。

4.各院(系)、部负责本部门网络课程资源建设的目标制订、具体规划与实施,对本部门网络课程资源建设进行初审。各院(系)、部应负责网络课程资源建设的日常事务,保证学习资源的不断更新和维护上网内容。网络课程要按照有关规定上网,公开链接网址并向全校师生免费开放,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经费资助

1.各课程组必须完成所教授课程中一门课程的网络课程资源建设,不另外支付报酬,当年网络课程资源建设验收不合格的教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2.学校对立项建设的网络精品课程资源提供1万元/门的资助经费。鼓励各课程所在院(系)、部对建设课程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和政策支持。

六、其他事宜

1.网络精品课程资源的著作权归学校所有,课程负责人及其他参建人享有署名权。经验收合格且运行正常的网络精品课程资源,学校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质课程、精品课程的评选。

2.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