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做好教师教学发展工作,提高教师教学发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建设要求,结合我校教师教学发展实际,决定在全校范围内遴选一批教学导师,以发挥优秀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教学导师遴选条件
教学导师是从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教学比赛获奖者、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精品课程主讲人、教学团队带头人等中选拔产生。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心,热心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对形成合力的教学梯队做出较大贡献;
2.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学富有特色;富有创新精神,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课程教学及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作用;
3.教学导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5年以上教龄的在岗教师。
三、教学导师工作职责
1.参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教学发展研讨活动,为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制定年度教师教学发展活动提供咨询建议;
2.作为教学培训导师参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
3.作为教学咨询专家参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教学咨询活动;
4.参与新进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对新进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参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遴选办法
1.采取个人自荐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产生,推荐名额不设上限。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进行审查,按学科类别平衡提出拟聘教学导师名单,经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后,由学校聘请并颁发聘书。
2.教学导师每两年聘请一次,可以连聘连任。因病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须经学校同意,同时递补新的成员。
五、待遇
优秀教师担任教学导师是对学校教师发展工作的大力支持和贡献。教学导师在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由学校发给适当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