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徐州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 首页 > 教育教学 > 规章制度 > 正文 > 文章详情

徐州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来源:急救与救援医学系 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4日 00:00点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方面: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素质方面:

达到教育部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或因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所学专业主要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不四舍五入);

(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五)计算机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工学、理学门类的专业未通过二级,其他专业未通过等级考试);

(六)毕业实习期间在实习岗位发生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者;无故旷实习累计30学时者或出科考核不合格者;

(七)作结业处理者。

第四条学士学位不予补授。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各院(系)根据本细则,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逐个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提交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形成审核意见,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作出情况报告,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各分委员会情况报告和提交材料进行集中评议、审核、表决,形成决议;

(三)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按规定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