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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来源:急救与救援医学系 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4日 00:00点击: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和完善我校对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的管理,促进推免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原则

1.组织管理

徐州医科大学的“推免”工作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工作处、团委、各相关院(系)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教授代表组成。各院(系)应相应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免”工作。教务处负责总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学业成绩进行审核;学生工作处及团委负责学生综合素质及科研能力审查工作;研究生学院负责“推免生”的志愿填报指导及报考我校的推免生的复试及录取等工作。学校纪委办、监察处全程监督“推免”工作进展,并受理投诉。

2.指导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推免生”平时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方面的考查。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可不拘一格加以选拔,但必须严格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2)“推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作程序公开透明,推荐标准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确保结果公正。

(3)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地区间、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对于报考社会和学校需要但生源短缺专业的学生,推荐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推荐范围

1.“推免生”的推荐范围是: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学生)。

2.“免试”的涵义是免于参加全国统一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但必须经过招生学校面试(复试)。

3.“应届”的涵义是指每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阶段开始时,已进入本科最后一学年学习的本科生。

三、“推免生”的基本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优良。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无考试作弊和学术违规记录。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次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或2次三等奖学金;专业主要课程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主要课程成绩在专业内排名前15%(男女比例原则上为本学院应届学生男女比例数);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计算机通过国家或省计算机水平二级考试。

4.体育成绩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凡符合推荐条件,且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者,同等条件可优先考虑。

6.对具备以上条件且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在读期间有以下条件之一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限制,参加推荐。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1)在全国各类重大竞赛(由国家部委主办;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中获全国三等奖(含)以上者(排名第一);

(2)在全国各类专业竞赛(由行业协会等主办)中获全国二等奖(含)以上者(排名第一);

(3)在国家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或医学及医学相关类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4)获得医学类发明专利或相关发明专利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

四、推荐与考核办法

1.根据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条件和名额,各院(系)向全体应届毕业生广泛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申报免试研究生。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院(系)推荐工作小组提交个人申请,填写《徐州医科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证明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原始材料。

2.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理论学习阶段主要课程考试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三项指标,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初审并对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按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依排名由高至低,确定参加复试的候选人。

3.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对各院(系)上报材料的审核结果确定复试名单。

4.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

综合测评成绩=主要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80%+科研能力得分×10%+综合素质得分×10%

各部分均以百分制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教务处及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在推荐工作期间,由学校推免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