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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上课的规定

来源:急救与救援医学系 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4日 00:00点击:

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高校制订具体办法,把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将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聘用的基本条件,让最优秀教师为本科一年级学生上课”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名师、教授讲授本科课程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本科课程指全日制本科教育课程,不包括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

第二条全校每位在编在岗和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课程的授课时数要达到30学时。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每一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主要指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必基础课、专业课、校内公选课,不包括专题讲座和实践教学等。

第四条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的本科教学任务,对于承担行政工作的双肩挑人员,相关教学单位也应按本规定要求安排本科教学任务。

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业绩和成果作为聘任(晋升)教师职务、确定津贴的必要条件。职称评聘中严格执行“教学工作一票否决制”,没有给本科生上课的、教学工作量不足或教学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

当年未经批准,没给本科生授课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不再参与岗位聘任分级,同时扣除部分奖励性绩效。不服从各教学单位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从当月起扣除部分奖励性绩效,直至上课为止。

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期末对教学业务隶属本部门的教授、副教授(含专职和兼职)本学期为本科生开课情况和下一学期拟开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