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各类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语音教室等)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教室资源,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校教室的使用由教务处统一调度,除正常教学及其相关活动以外,原则上不做他用。
第二条除正常教学活动(指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内的教学任务)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教室和教学设备,必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办理使用手续。
第三条教室的临时使用遵循“先申请、后使用”原则。凡需临时使用教室的单位或个人,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登陆“本科生信息服务平台”预约教室,由分管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打印审核通过的教室借用单送教室管理员。学生班级或社团借用教室组织活动,由活动负责的教师进行操作。
第四条校内各部门承担的培训、承办的考试等需使用教室必须以不影响教学为前提,并由使用部门在每次使用前2周向教务处提交书面使用计划,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五条校外单位来校为学生举行非营利性讲座等活动需要临时使用教室,必须依托学校相关部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教室借用手续。
第六条使用教室的时间如发生变更,或预定的教室不再使用,申请部门必须及时通知教务处。
第七条学生社团及协会临时借用的多媒体教室,仅限于星期一至星期五晚上使用,且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晚九点三十分。
第八条已借用的教室,如遇到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或考试,借用教室暂停使用,以学校活动或考试为先。
第九条教室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是学校的教学资源。借用部门在使用期间必须保证其安全,不得随意挪动、变更和拆装。借用教室实行活动负责人负责制(注:活动负责人必须为活动指导教师)。凡对教室或教室内的教学设施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将追究活动负责人和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由借用单位承担经济损失和赔偿。
第十条严禁将教室借用后转借及在教室内进行违反学校规定的活动。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